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增强文化旅游产业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办发〔2016〕45号)要求,制订了《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增强文化旅游产业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办发〔2016〕45号)要求,制订了《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增强文化旅游产业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对《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办〔2016〕号)中的有关条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财政政策
一、文化产业方面
1.对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集聚发展奖励
(1)基本条件
①发展空间较大,有较完备的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符合绍兴文化产业发展方向;
②初具产业基础,园区(集聚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且规划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60%以上;已经集聚一定数量文化企业(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集聚10家为标准,按比例测算),其中有1家以上行业龙头企业或规上文化企业;
③基础设施完备,符合整体和产业规划要求,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物业管理等基础配套齐全;
④基本功能健全,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集聚区)的企业提供信息、展示、政策等有效服务;
⑤运行状况良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已规范运营1年以上,规划持续经营10年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统计等管理制度;
⑥入驻企业为登记注册地、经营地址在园区(集聚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和纳税。
(2)扶持标准
园区(集聚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集聚文化企业达到150家以上,自认定扶持年度(起始时间为2016年6月8日,下同)起,前三年经营建筑面积和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均达到30%、45%、60%以上,文化产业产值以扶持前一年为基数,分别增长50%、60%、70%以上,分别奖励150万元、200万元和250万元,连续三年按达到标准分别给予奖励,若第二年未达到第二档奖励标准不予奖励,第三年按达到相应标准给予第二或第三档奖励。若园区首次申请(即直接申请奖励,不经过扶持认定,下同)时经营建筑面积和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均达到30%以上,且文化产业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不重复奖励。若园区首次申请时经营建筑面积和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均达到45%以上,且文化产业产值达到8000万元及以上,奖励350万元;申请后第二年经营建筑面积和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均达到60%以上,且文化产业产值达到13600万元及以上,再奖励250万元。若园区首次申请时经营建筑面积和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均达到60%以上,且文化产业产值达到136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园区(集聚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以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集聚文化企业150家为基数,按上述奖励标准的比例给予奖励。
(3)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基本情况表(附表1);
③园区(集聚区)形成集聚规模奖励申请表(附表2);
④园区(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件、复印件和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⑤园区(集聚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
⑥园区(集聚区)具有合法、完备的各类审批手续的相关证明材料;
⑦统计部门出具的园区(集聚区)文化企业家数及产值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园区(集聚区)建筑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⑨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给予园区(集聚区)内文化企业房租补贴
(1)基本条件
同1(1)
(2)扶持标准
自认定扶持年度起,园区(集聚区)的文化企业签约租期达到三年的,给予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20元、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10元、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房租补助,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按房产租赁纳税发票金额为准,签约租期三年以下的,不予补助,实际租期未到三年的,已享受的资金补贴向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收回;同一企业更换入驻本市园区(集聚区),不能享受房租补贴。
(3)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园区(集聚区)文化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3);
③园区(集聚区)文化企业房租(装修)补贴申请表(附表4);
④企业与园区(集聚区)签定的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房租发票及支付凭证;
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⑥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纳税证明材料;
⑦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⑧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园区(集聚区)房屋建筑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⑨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鼓励园区(集聚区)创建市级以上示范园区(集聚区)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园区(集聚区)成功创建市级以上示范园区奖励申请表(附表5);
③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集聚区)的文件等有关材料;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对现有文化企业(园区)新建、改建、扩建文化项目的补助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产业项目补助申请表(附表6);
③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项目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情况、可行性报告、资金筹措情况及实施方案;
⑥实际完成投资额的预决算、清单发票、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5.对改造利用存量房产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补助
(1)扶持标准
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旧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商业城、历史街区、沿河建筑和校园建筑等存量房产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经营演艺、书画特色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业态,且改造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改造实际投资额主要是指与该改造项目业态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投入,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及购买、租赁的房产资金。(享受此条不能再享受第4条,反之亦然)
(2)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产业项目补助申请表(附表6);
③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项目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情况、可行性报告、资金筹措情况及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划改造实施方案;
⑥实际完成投资额的预决算、清单发票、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6.对引进和新设文化企业的奖励
(1)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企业奖励申请表(附表7);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完税证明材料;
⑥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与文化产业主营业务相关纳税销售证明材料;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7.对纳入市重点培育文化企业的奖励
(1)认定条件
①基本条件
在越城区(市直开发区)内注册两年以上的各类文化企业;
坚持先进文化,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要求;
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发展潜力较大,企业有明确的发展计划和目标,发展前景良好;
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涉及一票否决的情况;
重点培育的文化企业应已列入绍兴市重点文化企业名录库。
②经济指标
申请文化企业认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在达到以下规模的基础上择优扶持,原则上每一类型培育扶持不超过3家:
文化创作研发型,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
文化中介服务型,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
文化经营服务型,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文化生产服务型,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或年实际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从事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研发或创作,其原创成果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或具有地方文化特色,对保护和传承地方传统历史文化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企业,暂未达到申报条件①和②的有关标准,可适当放宽条件,每一类型经济指标要求可下浮20%。
(2)扶持标准
对纳入市重点培育的文化企业,按照首次纳税销售达到的规定额度,给予纳税销售额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资料
①绍兴市重点培育文化企业认定申请表(附表8);
②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③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④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
⑤企业基本情况、近两年经营发展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⑥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信誉等级或荣誉证书等;
⑦绍兴市重点培育文化企业认定申请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与文化产业主营业务相关纳税销售证明材料;
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8.对进行艺术品交易企业的奖励
(1)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企业奖励申请表(附表7);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完税证明材料;
⑥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文化艺术品纳税交易额证明材料;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9.对分离发展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业的奖励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企业奖励申请表(附表7);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⑤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完税证明材料;
⑥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与文化产业主营业务相关纳税销售证明材料;
⑦主辅分离的佐证材料;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0.鼓励文化企业创建市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企业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企业奖励申请表(附表7);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完税证明材料;
⑥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纳税销售额证明材料;
⑦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的相关文件等材料;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1.鼓励参加境内外重点文化产业展览会和文化产业推介活动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会展补助申请表(附表9);
③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参展的需提供参展合同或摊位确认件的复印件、参展费用凭证(含银行付款凭证、正式发票)复印件,境外参展的还需提供相关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含出入境签章页);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2.鼓励举办文化产业展示交易活动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会展补助申请表(附表9);
③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举办文化产业展示交易活动的需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筹措情况、场租费和公共布展费凭证(含银行付款凭证、正式发票)复印件及实施方案;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3.鼓励文化服务贸易出口
(1)基本条件
①注册地在越城区(市直开发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各类文化企业、单位和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工作室和个体工商户等);
②依法获得文化经营资质和相关出口经营资格,在申报年度有文化产品(服务)出口实绩并如实申报相关文化出口数据;
③近两年在文化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2)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与申请内容相关的项目情况,近两年在文化管理、进出口业务管理、工商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有无违法行为等情况(须出具相关部门意见);
②文化出口奖励申请表(附表10);
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证明材料;
④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证明。
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文化经营资质证书及相关出口经营资质证书、批准件复印件;
⑥出口文化服务项目的内容材料及相关知识产权登记证明材料,有出口备案和统计申报要求的,还需要提供市文广局、市商务局、国税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统计申报证明材料;
⑦直接反映文化服务出口的有关佐证材料、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外汇收支凭证或人民币跨境结算凭证、视听资料等);
⑧税务、海关等部门无违法行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4.鼓励设立国际营销网络
(1)基本条件
①注册地在越城区(市直开发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各类文化企业、单位和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工作室和个体工商户等);
②依法获得文化经营资质和相关出口经营资格,在申报年度有文化产品(服务)出口实绩并如实申报相关文化出口数据;
③近两年在文化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须出具相关部门意见)。
(2)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产品(项目)情况,近两年在文化管理、进出口业务管理、工商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有无违法行为等情况;
②文化出口奖励申请表(附表10);
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证明材料;
④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海关纳税证明;
⑤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相关合同、费用凭证复印件,境外机构注册资料,境外机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场所照片等),境外媒体相关资质材料,开办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播出节目单、音视频资料等证明材料;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5.鼓励创建各级文化出口基地、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项目
(1)基本条件
①注册地在越城区(市直开发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各类文化企业、单位和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工作室和个体工商户等);
②依法获得文化经营资质和相关出口经营资格,在申报年度有文化产品(服务)出口实绩并如实申报相关文化出口数据;
③近两年在文化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2)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产品(项目)情况,近两年在文化管理、进出口业务管理、工商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有无违法行为等情况;
②文化出口奖励申请表(附表10);
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证明材料;
④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证明;
⑤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6.鼓励原创影视作品
(1)鼓励原创电影作品
①基本条件
在越城区(市直开发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和纳税;
在本市申报,获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或省广电局批准在国内电影院线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原创电影作品;
申报资助企业必须为原创电影作品第一作者、发行许可证和公映许可证主要申领单位。
②扶持标准
对企业独立投资制作,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票房低于1000万元或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电影,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票房达到1000万元的电影,在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票房每增加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加5万元,最高不超过130万元。
③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原创作品奖励申请表(附表1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营业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创作、播出的电影作品的播出合同及视频光盘等证明材料;
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证件、电影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电影票房、播出及盈利情况等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鼓励原创电视作品
①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原创作品奖励申请表(附表11);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证、发行证复 印件;
营业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创作、播出的电视作品的播出合同及视频光盘等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7.鼓励原创动漫及游戏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原创作品奖励申请表(附表11);
③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证、发行证复印件;
⑥营业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⑦创作的游戏作品的获奖文件;
⑧创作、播出的动漫作品的播出合同及视频光盘等证明材料;
⑨版权认定部门出具的动漫版权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涉及动漫作品衍生品纳税销售额证明材料;
⑩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8.鼓励原创纪录片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原创作品奖励申请表(附表11);
③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证、发行证复印件;
⑥营业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⑦创作、播出的纪录片的播出合同及视频光盘等证明材料;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9.鼓励原创广播剧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原创作品奖励申请表(附表11);
③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证、发行证复印件;
⑥营业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⑦创作、播出的广播剧的播出合同及音频光盘等证明材料;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0.鼓励原创舞台艺术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原创作品奖励申请表(附表11);
③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证、发行证复印件;
⑥营业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⑦演出合同和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场次证明材料;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1.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化开发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原创作品奖励申请表(附表11);
③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证、发行证复印件;
⑥营业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⑦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库证明材料;
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开发而产生的纳税销售额证明材料;
⑨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2.鼓励文化产业服务平台建设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文化产业服务平台补贴申请表(附表12);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平台的经营情况介绍、投资情况明细资料;
⑥实际完成投资额的预决算、清单发票、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⑦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23.鼓励文化企业品牌创建
(1)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创建文化品牌奖励申请表(附表13);
③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⑤获得品牌称号的文件等有关材料;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旅游产业方面
24.鼓励社会工商资本投入
(1)扶持对象
对当年新开工的,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投资和旅游房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市级旅游重点项目。
(2)扶持标准
完工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项目批复文件及环评等批准文件;
④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投产证明材料;
⑤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盖章的项目竣工(完成)验
收会议纪要或证明材料;
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清单;
⑦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25.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休闲度假业态
(1)扶持对象
当年新进入绍兴古城历史街区和省、市级旅游特色小镇,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投资)在200万以上的古城前 50 家、小镇前20 家从事文化创意、休闲度假等业态的单位,且投产满一年。
(2)扶持标准
符合《绍兴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中的十大旅游业态导向,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营业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⑥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盖章的项目竣工(完成)验收证明;
⑦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清单;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6.鼓励水上游线拓展与运营
(1)扶持对象
当年新增运营船只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水上游线运营单位,且投运满一年。
(2)扶持标准
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清单;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7.鼓励发展演艺业态
(1)扶持对象
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以现代声光电技术为主要手段,有固定演出经营场所,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健康,以接待旅游团队或散客为主,具有绍兴特色大型现代演艺项目,且投演满一年。
(2)扶持标准
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项目批复文件及环评等批准文件;
④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⑤完工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盖章的项目竣工(完成)验收会议纪要或证明材料;
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际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清单;
⑦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28.鼓励加强公共营销
(1)扶持对象
在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根据“中央级和省部级主流媒体名录”确定)播出的含有“老绍兴·醉江南”的品牌标志或口号的旅游推介广告的景区和重大旅游项目。
(2)扶持标准
按实际投放资金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刊播合同和相应广告支付凭证;
⑥创作、播出的视频光盘等证明材料;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9.鼓励“微”营销
(1)扶持对象
鼓励个人或社会组织以绍兴旅游为主题创作微信、微博、微电影,评选出年度最具影响力的 10 条微信、10 篇微博、3部微电影。所有内容必须当年度创作完成,同时达到以下要求:微信的阅读量需达到8万及以上;微博的文字需达到800字及以上,图片达到10张及以上,转发量达到5000及以上;微电影时长大于等于8分钟,视频播放量总和要达到10万次及以上,视频内容需涉及绍兴至少两个区、县(市)的旅游资源。
(2)扶持标准
微信、微博、微电影分别给予奖励 1000 元/条、2000 元/篇、2 万元/部。
(3)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原创作品奖励申请表(附表15);
?市级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相关认定文件;
④创作的文字、视频光盘等证明材料;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0.鼓励拓展客源市场
(1)扶持对象
接待境内过夜游客 2000 人次/年(每晚计 1 人次,依次类推)以上的本市旅行社;接待境外过夜游客超过 1000 人次/年的旅行社。
(2)扶持标准
接待境内过夜游客 2000 人次/年以上的本市旅行社,按10元/人次奖励;接待境外过夜游客超过 1000 人次/年的旅行社,按50元/人次奖励。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接待境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须填写国内游客招徕资助登记表(附表16,并提供团队行程确认件、入住酒店登记表、发票、游客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④接待境外过夜游客企业的申报,应事前向市旅委报备,事后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每月底报送市旅委,逾期不报的视该月无组团人数):境外游客招徕资助登记表(附表17)、入境过夜游客团月度汇总表(附表18)、各团境外游客的护照复印件(与事先报备的材料一致,否则不予统计)。
⑤入住登记时认真填写团队入住登记单,并附全团境外游客的护照复印件。具体游客统计人数以饭店客房登记单为准,统计时限按全年累计,不到基数不计奖。
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⑦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地税完税证明。
31.鼓励创建5A、4A、3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景区(点)
(1)扶持对象
新评定的 5A 级、4A 级、3A 级旅游景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景区(点)。
(2)扶持标准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20 万元、10 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国家或省旅游局批复文件;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2.鼓励饭店评星创优
(1)扶持对象
新评定五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客房数 100 间以上的三星级饭店;新评定的全国“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
(2)扶持标准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国家或省旅游局批复文件;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3.鼓励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
(1)扶持对象
新评定的全国百强和全省五十强旅行社;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2 亿元、3 亿元的旅行社。
(2)扶持标准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根据申报类别,分别提供国家或省旅游局年度旅行社排名文件、国家或省旅游局批复文件;
④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兑现年度旅行社财务审计报告等;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4.鼓励牵头制订旅游有关标准规范
(1)扶持对象
受国家、省委托牵头制订并完成旅游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市级地方标准规范的主要起草单位。
(2)扶持标准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委托书(合同)、旅游有关标准、规范的文本及评审通过的相关证明,或政府认定文件等;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5.鼓励旅游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扶持对象
为社会性旅游项目配套,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集散中心、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标志标识系统等)。
(2)扶持标准
完工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项目批复文件及环评等批准文件;
④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⑤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盖章的项目竣工(完成)验收
会议纪要或证明材料;
⑥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兑现年度旅行社财务审计
报告等;
⑦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36.扶持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1)扶持对象
社会化投资旅游咨询服务点建设且符合《绍兴市旅游咨询点管理条例》要求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新开设的旅游咨询服务点,每个奖励 2 万元;参与运营的,每个咨询点人工工资按照1500元/人·月进行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人·年,日常维护费用按照实际使用面积100元/平方米进行核算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项目批复文件及环评等批准文件;
④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盖章的项目竣工(完成)验收
会议纪要或证明材料;
⑤市旅委认定的运营情况出具的考核结果;
⑥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37.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智慧旅游
(1)扶持对象
对新评定的国家、省级示范(试点)智慧旅游企业。
(2)扶持标准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国家或省旅游局认定文件;
④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税收纳税证明;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8.实施旅游企业绩效考核
(1)扶持对象
在市区依法注册经营的旅行社、景区和饭店,综合考评居每类前5位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根据企业全年实缴税收总量(60%)和税收增量(40%)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每类前5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3 万元、2 万元,但实缴税收负增长的不予奖励。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表;
⑥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地税完税证明;
⑦企业近两年经营发展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39.鼓励旅游项目投入产出
(1)扶持对象
对当年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全市旅游重点项目和投资在 200万元以上的旅游新业态项目,投产运营必须达到三年。
(2)扶持标准
全市重点项目和符合《绍兴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中的十大旅游业态导向,投产运行后三年,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扶持。
(3)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4);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⑤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表和纳税证明;
⑥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经营发展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人才政策
40.加快引进文化旅游产业高层次人才
参照绍市委发〔2016〕38号文件执行。
41.关于鼓励中、高等院校新设文化产业类专业的细则
(1)扶持对象
在绍高校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2)扶持标准
鼓励新设文化产业类专业,在新设专业招生当年起连续三年分别按申请学校预算安排的生均办学经费的50%、30%、20%给予补助,补助人数以当年实际招生人数为准。
(3)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新设文化产业类专业的证明材料;
③绍兴市中、高等院校文化产业类专业补助申请表(附表19);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2.关于给予优秀文化产业类专业奖励的细则
(1)扶持对象
在绍高校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2)扶持标准
每两年认定一次,每次认定数不超过3个专业,对达到优秀标准的本科专业、大专专业和中专专业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和16万元的奖励。
(3)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市教育局出具的认定结果;
③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3.鼓励中、高等院校新设旅游产业类院系、专业
(1)扶持对象
在绍高校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2)扶持标准
对新开办的旅游学院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开设旅游产业类专业的,每个专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新开办旅游学院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新设旅游产业类专业的证明材料;
④绍兴市中高等院校旅游院系、专业补助申请表(附表20);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4.关于鼓励开展文化产业类培训的细则
(1)扶持对象
①绍兴市区(指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下同)文化产业类企业在职职工(与所在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
②有意愿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市区高校学生和市区生源的高校学生,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③其他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助的,并有意愿从事文化产业的劳动者。
(2)扶持标准
对开展文化产业类培训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工种目录由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绍兴市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并对外公布。
注:培训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参照绍兴市区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管理办法实施,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同一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申请。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期结报,超过预算额度的,延期至下一年度支付。
(3)申报材料
①绍兴市职业培训经费补贴个人申请表(附表21);
②绍兴市职业培训经费补贴单位申请表(附表22);
③已经备案的绍兴市职业培训办班申请表(附表23);
④绍兴市职业培训鉴定(考核)名册(附表24);
⑤绍兴市职业培训班级考勤表(附表25);
⑥享受经费补贴人员的相关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45.鼓励从业导游报考高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1)扶持对象
对新获得全国中、高、特级导游资格,且在本市旅游企业从事旅游工作满2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的;或者被引进的全国中、高、特级导游,并与本市旅游企业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在本市报考并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或浙江省景点景区导游证,与本市旅游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
(2)扶持标准
中、高、特级导游资格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6000元、10000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或浙江景点景区导游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新获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均为当年有效,不跨年度。
(3)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附表26);
②导游等级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③申报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④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⑤社保局提供的社保证明原件;
⑥提供当年参加考试的考务费、培训费发票原件。
46.对发展文化产业作出贡献人才的奖励
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优秀文化经营人才”奖励申请表(附表);
③获得荣誉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土地政策
47.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文化产业
(1)申报对象
①在市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及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
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扶持标准
①对利用自有或租赁他人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历史街区、沿河等合法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符合国家规定、属于地区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不变更,不征收原产权人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临时改变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使用功能用于发展文化产业:
位于已经公布的拆迁范围内以及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的。
不符合城市规划、区块功能定位和景观设计要求的。
鉴定为危房,或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交通、环境、卫生、文物保护、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或者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公约明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的;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且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或者影响城市景观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的。
③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房产和土地资源,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拆迁,仍按原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权类型给予补偿。
(3)申报资料
①申请报告;
②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项目可行性报告书(含业态规划、功能设置、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文物保护、景观效果等);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程序
1.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向所在地文化产业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材料,入驻园区(集聚区)企业申报由园区统一负责。
2.由所在地文化产业或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相应意见后,统一向市文产办或市旅委提出申请。
3.申请第13至15条扶持奖励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材料;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商务局,市直企业(单位)直接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市商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相应意见后,统一送市文产办审核。
4.申请第44条扶持的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绍兴市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开展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示;有培训需求的企业和个人向负责承担文化产业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并参加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班;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对培训班进行考核鉴定,成绩合格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定点培训机构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培训合格人数分别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资金结报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汇总后,报市文产办复核。
5.市文产办或市旅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会审并实地验收,提出扶持意见。
6.扶持意见在市级有关媒体公示。
7.公示无异议送市财政局核拨。
8.申请第47条扶持的单位向所在地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管、工商、执法、消防等部门审核同意,并送当地有关部门出具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批复,并报市文产办备案。
有关事项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越城区(市直开发区)的各类文化旅游企业(单位),兑现按原财政渠道享受(除获得示范园区、示范企业、优秀文化经营人才荣誉的条款外)。柯桥区、上虞区可参照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在细则的所有申报材料中,涉及实际投资额和财务相关的申报材料如有必要须由统一委托的第三方审核确定;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含申报表)一式三份,须用A4纸复印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标注页码,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
3.涉及文化产业类政策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兑现,涉及旅游产业类政策由市旅委负责兑现。
4.本文件与《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办发〔2016〕45号)配套执行,原有的文化产业政策细则(绍市文产办〔2014〕7号和绍市文产办〔2015〕1号)废止。对废止的扶持政策,涉及政策扶持期限未满的,执行到期满为止,相关证明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提供并予以确认。本文件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1.绍兴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2.绍兴市“优秀文化经营人才”评选办法
3.相关申请表
附件1
绍兴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时间范围。每两年命名一次,以认定的当年度为期限;认定为示范基地的每两年复评一次,复评合格的继续保留,复评不合格并经要求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2.区域范围。运营机构注册地在绍兴的全市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和注册地在绍兴的全市文化企业。
二、认定条件
绍兴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是指示范园区(集聚区)和示范企业。
1.示范园区(集聚区)
在达到绍兴市级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认定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园区(集聚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
(2)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省或本市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3)具备较完整的产业链,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占园区(集聚区)总收入的60%以上,园区(集聚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市内领先地位。
2.示范企业
(1)坚持先进文化,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要求;
(2)经营状况良好,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利税居本市同行业前10名之内;
(3)注重研发投入,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4)管理制度健全,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5)发展潜力较大,企业有明确的发展计划和目标,发展前景良好;
(6)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涉及一票否决的情况。
三、认定步骤
1.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市直开发区筛选本区域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文化企业,并择优向市文产办推荐申报;
2.市文产办组织力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拟命名名单;
3.通过审定的申报单位在市级有关媒体公示,并予以命名。
四、申报材料
1.示范园区(集聚区)
(1)绍兴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附表);
(2)园区(集聚区)建设发展三年规划;
(3)园区(集聚区)情况简介;
(4)园区(集聚区)文化产业指标(产值、入驻文化企业比例、建筑面积使用情况);
(5)运营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6)运营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运营机构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示范企业
(1)绍兴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附表);
(2)企业近三年生产经营发展情况简介;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正件和复印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
(6)企业两年内取得主要荣誉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附件2
绍兴市“优秀文化经营人才”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注册地(运营机构注册地)在绍兴的全市文化企业、园区(集聚区)负责人。
(二)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动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2.坚持先进文化,企业、园区(集聚区)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要求;
3.行业口碑良好,在绍兴文化行业中具有较高声誉,通过创业、创新和规模发展,对绍兴文化产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4.经营业绩显著,所经营的文化企业、园区(集聚区)规模效益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5.发展潜力较大,所经营的文化企业、园区(集聚区)有明确的发展计划和目标,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6.企业、园区(集聚区)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园区(集聚区)和负责人均规范经营,无涉及一票否决的情况。
(三)评选程序
1.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市直各开发区筛选本区域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园区(集聚区)负责人,并择优向市文产办申报;
2.市文产办组织力量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拟命名名单;
3.公示奖励,对拟命名人选在市级有关媒体公示,并予以命名、奖励。
(四)申报材料要求
1.绍兴市“优秀文化经营人才”评选申报表(附表);
2.申报人身份证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及所属权证明和其他专业(学术)水平证明;
3.申报人产业贡献业绩证明;
4.申报人所获各类奖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附表1
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基本情况表
单位全称: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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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集聚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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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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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机构法定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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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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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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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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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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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运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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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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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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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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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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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营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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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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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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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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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营文化产业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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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
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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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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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总产值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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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产业总产值
|
万元
|
占总产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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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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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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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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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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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技术职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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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本科以上
学历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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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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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演艺业 □创意设计业 □工艺美术业
□网络文化业 □数字文化业 □文化科技业 □文化制造业
□文化会展业 □文化旅游业 □文博业 □文艺培训业
□音像业 □动漫业 □游戏业 □玩具业
□对外文化贸易
□其他
|
|
配套公共服务
项 目
(√)
|
□网络 □信息 □孵化 □研发
□技术支持 □金融 □法律 □知识产权
□成果转化 □翻译服务 □展示推广 □中介交易
□市场拓展 □业务培训 □事务代理 □公共和创业服务平台
□对外文化贸易服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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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园区(集聚区)形成集聚规模奖励申请表
单位:万元(保留小数两位)、平方米、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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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集聚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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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机构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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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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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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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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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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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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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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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建筑面积
|
|
需集聚文化
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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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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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前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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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
(认定扶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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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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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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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营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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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文化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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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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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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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产办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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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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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核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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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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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园区(集聚区)文化企业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保留小数两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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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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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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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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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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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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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详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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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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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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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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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规模、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利税、拥有人才和获奖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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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园区(集聚区)文化企业房租(装修)补贴申请表
单位:万元(保留小数两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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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集聚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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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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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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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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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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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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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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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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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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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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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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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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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每平方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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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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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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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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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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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装修补贴(选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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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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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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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平方装修费用
|
|
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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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产办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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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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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核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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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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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园区(集聚区)成功创建市级以上示范园区
奖励申请表
单位:万元(保留小数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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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集聚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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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机构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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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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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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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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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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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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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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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创建示范园区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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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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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产办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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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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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政局核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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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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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文化产业项目补助申请表
单位:万元(保留小数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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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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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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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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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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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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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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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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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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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资额
|
|
|
申请补助金额
|
|
|
项目基本情况(可另附页)
|
|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文产办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核拨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7
文化企业奖励申请表
单位:万元(保留小数两位)
|
企业名称
|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开户银行
|
|
|
基本账号
|
|
|
账户名称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手机)
|
|
|
申请奖励内容
|
|
申请奖励金额
|
|
|
申请所属期纳税销售(交易)额
|
|
|
申请所属期税金
|
实缴数
|
财政贡献部分
|
比上年增长部分
|
财政核实
|
| |
|
|
|
|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文产办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核拨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8
绍兴市重点培育文化企业认定申请表
区域: 年 月 日
|
企业名称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
企业地址
|
|
|
企业
简介
(可附页)
|
|
|
申报类型
|
|
职工人数
|
|
人
|
|
经
营
情
况
|
年度
|
经营收入(万元)
|
利润
(万元)
|
税收
(万元)
|
|
总收入
|
其中:主营收入
|
|
本年度
|
|
|
|
|
|
上年度
|
|
|
|
|
|
法人代表
|
|
电话传真
|
|
手机
|
|
|
联 系 人
|
|
电话传真
|
|
手机
|
|
|
邮 箱
|
|
QQ
|
|
|
越城区委宣传部或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初审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文产办审定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
附表9
文化会展补助申请表
单位:万元(保留小数两位)
|
企业名称
|
|
|
税务登记证
号码
|
|
开户银行
|
|
|
基本账号
|
|
|
账号名称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手机)
|
|
|
我企业于 年度参加境内外重点文化博览会具体如下:
|
|
展览会名称及组织单位
|
摊位数
|
摊位费
|
申请补助金额
|
| |
|
|
|
| |
|
|
|
|
我企业于 年度承办或举办文化展示交易活动具体如下:
|
|
活动名称
|
场租费
|
公共布展费
|
申请补助金额
|
| |
|
|
|
| |
|
|
|
|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文产办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核拨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10
文化出口奖励申请表
单位:万元(保留小数两位)
|
企业名称
|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开户银行
|
|
|
账 号
|
|
|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
|
账号名称
|
|
|
单位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手机)
|
|
|
申请内容
|
|
|
申请金额
|
|
|
申报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
所在地商务部门
申报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商务局初审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文产办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核拨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11
原创作品奖励申请表
单位:万元(保留小数两位)
| |
企业名称
|
|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开户银行
|
|
| |
基本账号
|
|
| |
账号名称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手机)
|
|
| |
项目名称
|
|
| |
项目支出金额
|
|
| |
申请奖励金额
|
|
| |
项目基本情况(可另附页)
|
|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文产办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核拨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12
文化产业服务平台补贴申请表
单位:万元(保留小数两位)
|
企业名称
|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开户银行
|
|
|
基本账号
|
|
|
账号名称
|
|
|
平台名称
|
|
平台类别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手机)
|
|
|
实际投资额
|
|
|
申请补贴金额
|
|
|
项目基本情况(可另附页)
|
|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文产办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核拨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13
创建文化品牌奖励申请表
单位:万元(保留小数两位)
|
企业名称
|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开户银行
|
|
|
基本账号
|
|
|
账号名称
|
|
|
品牌名称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手机)
|
|
|
申请奖励金额
|
|
|
项目基本情况(可另附页)
|
|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文产办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核拨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14
绍兴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A) 单位:万元(保留小数两位)
|
企业名称
(盖章)
|
|
法人代表
(签名)
|
|
|
通讯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
|
申请内容和依据
|
|
|
申请金额
|
|
|
市旅委
审核意见
|
处室长意见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
备注:1、在A处填相应申请内容,如“第一条社会工商资本投入旅游重点项目奖励”。
2、此表格一式两份,市旅委、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表15
原创作品奖励申请表
单位:万元(保留小数两位)
|
企业名称
(盖章)
作者姓名
|
|
法人代表
(签名)
|
|
|
通讯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
|
申请内容和依据
|
|
|
当事人
承诺
|
本人保证,参赛作品属于个人原创,不存在任何抄袭、挪用、篡改他人作品之行为,如因版权瑕疵造成法律纠纷,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承诺人(签字):
|
|
市旅委
审核意见
|
处室长意见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
备注:1、在A处填相应申请内容,如“第一条社会工商资本投入旅游重点项目奖励”。
2、此表格一式两份,市旅委、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表16
国内游客招徕资助登记表
旅行社全称(公章): 编号:
|
经营许可证号
|
|
|
游客类型
|
□旅游奖
|
□旅游包机
|
□100人(含)以上
|
|
□旅游专列
|
□300人(含)以上
|
|
□500人(含)以上
|
|
□旅游大巴
|
□300人(含)以上
|
|
□500人(含)以上
|
|
团队号
|
|
客源地
|
|
|
抵达时间
|
|
离开时间
|
|
|
带团导游
|
|
导游证号
|
|
|
预报人
|
|
预报时间
|
|
预报团队人数
|
|
|
复报人
|
|
复报时间
|
|
复报团队人数
|
|
|
游览
景区(点)
|
接待点一
|
|
计划人数
|
|
|
核实人数
|
|
|
接待点二
|
|
计划人数
|
|
|
核实人数
|
|
|
住宿
饭店
|
接待点一
|
|
计划人天数
|
|
|
核实人天数
|
|
|
接待点二
|
|
计划人天数
|
|
|
核实人天数
|
|
|
备注
|
|
备注:此表格一式两份,市旅委、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表17
境外游客招徕资助登记表
旅行社全称(公章): 编号:
|
经营许可证号
|
|
|
团队号
|
|
客源地
|
|
|
抵达时间
|
|
离开时间
|
|
|
带团导游
|
|
导游证号
|
|
|
预报情况
|
预报人
|
|
预报时间
|
|
|
联系电话
|
|
预报团队人数
|
|
|
预报旅游接待人天
|
|
|
复报情况
|
复报人
|
|
复报时间
|
|
|
联系电话
|
|
复报团队人数
|
|
|
复报旅游接待人天数
|
|
|
游览
景区(点)
|
接待点一
|
|
计划人数
|
|
|
核实人数
|
|
|
接待点二
|
|
计划人数
|
|
|
核实人数
|
|
|
住宿
饭店
|
接待点一
|
|
计划人天数
|
|
|
核实人天数
|
|
|
接待点二
|
|
计划人天数
|
|
|
核实人天数
|
|
|
备注
|
|
备注:此表格一式两份,市旅委、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表18
入境过夜游客团月度汇总表
旅行社全称(公章):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
|
序号
|
日期
|
酒店
|
团队编号
|
国别
|
姓名
|
性别
|
证件号
|
入住天数(天)
|
入住人天数(人·天)
|
对应发票编号
|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12
|
|
|
|
|
|
|
|
|
|
|
|
13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附表19
绍兴市中、高等院校文化产业类专业补助申请表
单位:万元(保留小数两位)、个
|
学校名称
|
|
|
学校办学
基本类型
|
□部委院校 □地方院校 □公办 □民办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
□大学 □学院 □独立学院 □高职高专院校 □中职中专院校
|
|
新设专业名称
|
|
首次招生时间
|
|
|
第一年
|
实际招生数
|
|
|
预算安排的生均办学经费
|
|
|
申请补助金额
|
|
|
第二年
|
实际招生数
|
|
|
预算安排的生均办学经费
|
|
|
申请补助金额
|
|
|
第三年
|
实际招生数
|
|
|
预算安排的生均办学经费
|
|
|
申请补助金额
|
|
|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文产办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核拨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20
绍兴市中高等院校旅游院系、专业补助申请表
单位:万元(保留小数两位)、个
|
学校名称
|
|
|
学校办学
基本类型
|
□部委院校 □地方院校 □公办 □民办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
□大学 □学院 □独立学院 □高职高专院校 □中职中专院校
|
|
新设院系或专业的基本情况
|
|
|
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旅委
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
核拨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21
绍兴市职业培训经费补贴个人申请表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人员类别
|
□文化产业类企业在职职工
□普通高校学生
□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其他
|
户口性质
|
□非农 □农业
|
|
申请补贴类型
|
□职业技能培训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紧缺职业(工种)培训 □创业培训
□大学生就业技能培训 □文化产业职业培训
|
工种
|
|
|
等级
|
|
|
文化程度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
户 籍
所在地
|
省 市 区(县市) 街道(乡镇) 社区(村)
|
|
工作
单位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
市文产办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
市财政局核拨意见
|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附表22
绍兴市职业培训经费补贴单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申请补贴
类型
|
□职业技能培训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紧缺职业(工种)培训
□创业培训 □大学生就业技能培训 □文化产业职业培训
|
|
项目实施
企业或地点
|
|
|
收费标准
|
|
培训时间
|
|
|
补贴标准
|
|
培训课时
|
|
|
培训人数
|
|
考核时间
|
|
|
考核合格
人数
|
|
申请补贴金额
合计(大写)
|
¥(小写):
|
|
培训和评价情况反馈
|
企业盖章:
|
|
培训或辅导
机构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
实施企业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
市文产办
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
市财政局
核拨意见
|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两份上报,一份申请单位留存。
附表23
绍兴市职业培训办班申请表
培训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培训项目
|
|
职业(工种)及等级
|
|
|
计划培训人数
|
|
培训对象
|
|
|
培训项目实施企业或地点
|
|
|
培训时间
|
|
培训总课时
|
|
占标准课时百分比
|
|
|
培训机构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实施单位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课程*
|
课时
|
开课时间
|
授课老师及职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市人力社保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注:*课程栏请注明理论课程或实践课程。本表随附教育计划(均一式二份),于办班前14天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核准,开学后5天内上报学员名册。
附表24
绍兴市职业培训鉴定(考核)名册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补贴类别 人员类别 考核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姓名
|
性
别
|
文化
程度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址
|
工作单位
|
考核工种
|
等级
|
证书编号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表中“补贴类别”栏填写,(1)就业技能培训,(2)岗位技能提升培训,(3)紧缺职业(工种)培训,(4)创业培训,(5)高校学生技能培训,(6)企业技能人才评价,(7)文化产业职业培训。
2、表中“人员类别”栏按照1~8填写,(1)失业人员,(2)外地进城农民工(3)普通高校学生,(4)职业院校学生,(5)企业在岗职工,(6)残疾人,(7)复退军人,(8)其他。
3、本表一式三份,两份上报,一份填报单位留存。
附表25
绍兴市职业培训班级考勤表
培训项目: 职业名称及等级:
培训机构(盖章): 授课时间:
|
学号
|
学员签名
|
学号
|
学员签名
|
学号
|
学员签名
|
|
1
|
|
21
|
|
41
|
|
|
2
|
|
22
|
|
42
|
|
|
3
|
|
23
|
|
43
|
|
|
4
|
|
24
|
|
44
|
|
|
5
|
|
25
|
|
45
|
|
|
6
|
|
26
|
|
46
|
|
|
7
|
|
27
|
|
47
|
|
|
8
|
|
28
|
|
48
|
|
|
9
|
|
29
|
|
49
|
|
|
10
|
|
30
|
|
50
|
|
|
11
|
|
31
|
|
51
|
|
|
12
|
|
32
|
|
52
|
|
|
13
|
|
33
|
|
53
|
|
|
14
|
|
34
|
|
54
|
|
|
15
|
|
35
|
|
55
|
|
|
16
|
|
36
|
|
56
|
|
|
17
|
|
37
|
|
57
|
|
|
18
|
|
38
|
|
58
|
|
|
19
|
|
39
|
|
59
|
|
|
20
|
|
40
|
|
60
|
|
授课老师签名:
附表26
旅游从业者奖励补助申请表
|
姓名
|
|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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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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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一寸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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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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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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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类企业在职职工 □普通高校学生
□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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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补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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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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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导游员
□高级导游员
□中级导游员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浙江省景点景区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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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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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部门
□省级部门
□市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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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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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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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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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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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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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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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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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市 区(县市) 街道(乡镇) 社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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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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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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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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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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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委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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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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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核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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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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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7
“优秀文化经营人才”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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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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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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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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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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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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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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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
(园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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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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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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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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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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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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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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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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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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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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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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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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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产办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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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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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核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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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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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8
绍兴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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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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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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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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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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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集聚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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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
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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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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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 )有限责任( )
股份有限(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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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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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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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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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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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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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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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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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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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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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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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绩和推荐理由(请另附详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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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或市直开发区管委会
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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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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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产办
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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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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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9
绍兴市“优秀文化经营人才”评选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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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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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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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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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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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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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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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
(园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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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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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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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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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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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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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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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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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经营的文化企业(园区)简介、主要业绩和推荐理由
(可另附不超过1000字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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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或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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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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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产办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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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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